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新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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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3)浙1081民督591号
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新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新新北路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873929749。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屿头村,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7309352465。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发,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申请人:***,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新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新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称,2021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发、***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台银(**)字(2035209631)号《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发、***作为保证人,其自愿为被申请人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与终止日)在申请人处办理的以350000元为最高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债权确定之日起三年。同日,被申请人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编号为(2035209637)《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温岭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3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29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按季(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结息,结息日次日付息,贷款到期日还本并支付剩余利息;如借款人未按约归还贷款本金的(包括贷款到期日、被宣布提前到期日及分期还款任一期还款日未按约归还本金等任一情形),均视为违约,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以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50%确定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本金计收逾期罚息,对借款人应付未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计收复利,自利息应付未付之日起至贷款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复利;贷款到期后至利息实际支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2021年9月30日,申请人依约将350000元贷款发放给被申请人,贷款到期日为2022年9月29日。截至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42459.99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被申请人**发、***亦未履行担保义务。现请求法院督促被申请人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2459.99元,截至2023年4月10日的利息787.50元、逾期利息6597.63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42459.99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被申请人**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申请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一、被申请人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新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42459.99元,截至2023年4月1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7385.13元以及自2023年4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4245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申请人**发、***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费349元,由被申请人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共同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