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81民初1608号 原告: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西段618号台州科技城综合区2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MA2ALHXK44。 法定代表人:郑强,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屿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09352465。 法定代表人:**发。 被告:**发,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280569.65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3.65%(代偿当日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算至2022年12月29日的利息为995.63元);二、判令被告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50元;三、判令被告**发、***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9月30日,被告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新河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台州银行温岭新河小微专营支行”)借款,申请原告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同时承诺:若原告基于上述申请提供担保并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行使追偿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由其承担,并由其支付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代偿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基于被告温岭市大地园林绿有限公司的申请,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台州银行温岭新河小微专营支行出具编号为101001152202102253的《企业“自主保”最高额担保函》,同意为被告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台州银行温岭新河小微专营支行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5万元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实际产生的主债权本金余额的80%和约定融资期限内(或基于约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期限内)相应利息余额的80%。 同日,被告**发、***向原告出具《最高额反担保函》,自愿为被告温岭市大地园林录化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原告为被告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代偿的全部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代偿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反担保的期间为反担保生效之日起至原告为债务人代偿之日另加三年。 同日,台州银行温岭新河小微专营支行与被告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35209637号的《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台州银行温岭新河小微专营支行借款人民币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借款年利率为9%,按季(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结息,结息日次日付息,贷款到期日还本并支付剩余利息。合同签订后,台州银行温岭新河小微专营支行向被告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35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台州银行温岭新河小微专营支行于2022年10月18日向原告提出代偿申请,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代被告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台州银行温岭新河小微专营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80569.65元。此外,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律师费505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八十九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80569.65元以及自2022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5050元; 二、被告**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9元,由被告温岭市大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