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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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民初6083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18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8276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12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追加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后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高炯、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原告***以需进一步取证为由,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高炯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