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民初6083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18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8276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12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追加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后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高炯、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原告***以需进一步取证为由,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高炯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