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3财保14号
申请人:舟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青垒头路9-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华宇路1号时代领寓2幢206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舟山市**建材有限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603.61元予以冻结。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8月8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舟山市**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东港支行银行存款5000元(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2、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宝石支行银行存款135603元(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舟山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