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汇川区衡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1908号之一 原告:汇川区衡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秦皇岛路凯利制衣公司内厂房。 经营者:***,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铁丝塘镇铁丝居委会1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第三人:**,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第三人:***,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汇川区衡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汇川区衡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川区衡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川区衡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汇川区衡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