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益汇达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03财保23号
申请人:北京益汇达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裕曦路9号院9号楼8层2-18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益汇达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华宇路1号时代领寓2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益汇达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4755298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北京益汇达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4年3月1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2024年3月4日,申请人北京益汇达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案件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益汇达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冻结金额14755298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益汇达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