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1681号 原告: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天一大厦)11层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466807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育新街育新花园东段朝阳路交叉口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254641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