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674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育新街东段金贸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254641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举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