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与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602民初1808号 原告: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育新街东段金贸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254641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北段19号(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9329151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宏岩公司)诉被告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华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0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宏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周口华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宏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450000元(暂定),1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21年7月16日起算至实际偿付款项之日);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因***大名都雨污水顶管工程的施工事宜,于2020年9月23日签订了《***大名都雨污水顶管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地点:周口市川汇区建设路以南、泰山路以西。工程内容为:***大名都雨污水顶管工程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等。合同暂定总价为:440661.11元。计价方式为: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计价。后续双方就有关赶工奖的相关事宜又签署了补充协议。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如约组织人员力量及相关设施设备进场进行了施工,后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并由被告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表、申请退回履约保证金审批表等材料,并经双方对账核算,工程款结算数额为:441522.22元,应退回履约保证金:4406.61元。后被告华裕实业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原告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15日。原告宏岩公司持上述汇票进行承兑时发现,由于被告华裕公司之财务原因,汇票无法承兑兑现。为此,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款项但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周口华裕公司辩称,对工程款金额不认可,原告没有缴纳履约保证金,对于进度款部分已经支付,利息计算时间不认可,合同第8条约定,结算时间2021年9月8日,合同约定保修期两年,质保金12882.49元应予以扣除,双方结算金额441522.22元,竣工时间2021年5月6日。如原告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应放弃票据权利。 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时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20年9月23日,(甲方)被告周口华裕公司(发包人)与(乙方)原告河南宏岩公司(承包人)签订《***大名都雨污水顶管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摘要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大名都雨污水顶管工程。二、工程地点:周口市川汇区建设路以南、泰山路以西。三、工程内容:***大名都雨污水顶管工程以及达到验收和图纸要求的一切内容。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一、承包范围:***大名都雨污水顶管工程,具体范围以发包人现场指定为准。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市场风险、包地方关系协调、包验收合格、包税金的形式承包本项目。第三条:施工技术要求……。第五条:质量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为二年,其余未提及的均按照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第七条:合同价一、合同暂定总价为: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零***拾壹元壹角壹分(小写:440661.11元)。二、计价方式: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计价;……。第八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一、付款方式1、每月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2、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实际结算总价的97%,结算款应扣除进度款及水电费等。3、余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 另查明,2020年9月23日,(甲方)被告周口华裕公司(发包人)与(乙方)原告河南宏岩公司(承包人)签订《***大名都雨污水顶管工程施工合同》补偿协议(一)一份,主要内容摘要如下:“第一条鉴于乙方承接的《***大名都雨污水顶管工程》在施工期间的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具体赶工奖金额以甲方核定为准。……。第二条甲方分阶段按实核定赶工奖,赶工奖列入当期应付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三条甲方支付以上赶工奖款项前,乙方须提供相应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该款项。……”。 2021年8月23日,(甲方)被告周口华裕公司(发包人)与(乙方)原告河南宏岩公司(承包人)签订《***大名都雨污水顶管工程施工合同》补偿协议(JD)一份,主要内容摘要如下:“第一条鉴于乙方承接的《***大名都雨污水顶管工程》在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具体赶工奖金额为:12105.82元。……”。 再查明,涉案工程竣工时间为2021年5月6日,经双方于2021年9月8日结算,工程结算金额为429416.40元、赶工奖12105.82元,共计441522.22元。工程结算金额429416.40元×3%质保金额为12882.49元。 又查明,被告周口华裕公司向原告河南宏岩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302645.52元,原告承兑账户余额不足。审理中,原告河南宏岩公司放弃票据权利。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庭审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实际上为被告周口华裕公司拖欠原告河南宏岩公司承建工程价款所致。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429416.40元、赶工奖为12105.82元,共计441522.22元,截止双方结算时,被告对案涉工程款没有支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29416.40元的97%,即416533.91元。根据合同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为二年,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即工程结算金额429416.40元×3%=12882.49元,待工程保修期满后领取。原告河南宏岩公司放弃票据权利,故对原告诉请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故原告主张利息应以428639.73元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的起点应以结算后30日后开始计算利息。利息具体计算如下:自2021年10月9日至被告支付全部拖欠工程款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28639.73元(416533.91元+赶工奖12105.8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9日至被告支付全部拖欠工程款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80元,被告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