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726民初1485号
原告: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育新街东段金贸花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原告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宏岩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原告将自己公司11号精烘包车间的劳务层层分包给被告。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雇佣了案外人***,因被告拖欠***工资,导致***向法院起诉。最终,经延津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6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工资3万元,由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经强制执行,原告支付***1.5万元工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该笔代偿款及利息。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支付1.5万元及利息。因为原告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人员,导致农民工没有得到工资。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5日,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下称制药公司)与宏岩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制药公司异地迁建项目—五金备件库、****合成车间、利巴韦林合成车间、精烘包车间、11#精烘包车间,工程内容为图纸包含的所有内容,工程承包范围为除发包人摘项部分之外的施工图纸全部内容。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
2018年8月1日,宏岩公司(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11#精烘包车间劳务大清包合同》1份。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11#精烘包车间,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6800㎡,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部分包括土方工程(不含购买土方,含开挖、回填机械费和人工费)、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外架工程、砌体工程、内外粉、楼梯、室内地坪、室外台阶、散水、屋面工程(防水除外)、室内外垃圾清理、安全文明施工,承包方式为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劳务大清包。还约定,合同价款:按图纸建筑面积390元/㎡,建筑面积6800㎡,总价款为265.20万元。付款方式:基础完成付3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付20%;全部工程完成验收合格付45%;剩余5%质保金交工一年后付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
2018年10月19日,***与***签订《工程合同书》1份。双方约定,涉案11#精烘包车间项目由甲方(即***)承包给乙方(即***),甲方只提供场地和图纸,其余一切必备工具、机械、材料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还约定,付款方式:按进度付款,基础完工后由甲方支付总工程量的30%的工程款;主体全部完工以后由甲方支付剩余总工程款的50%;二次结构等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后由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95%;其余作为工程质保金,所有工人的工资由甲方直接对应个人支付,自上述工程款中扣除;工程质保金由工程结束后一年结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
2018年9月6日,***与***签订钢筋承包协议1份。双方约定,承包范围为11#精烘包车间厂房前期钢筋工程部分,工程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50元(不含后期),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还约定,付款方法:按工程进度付款,地基完工后,付地基工程款的65%;一层框架封顶付一层工程款的80%;前期钢筋工程部分完工后,付总工程款的95%;剩余部分10天内付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后***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
2019年4月7日,***为***出具欠条1份,主要载明11#精烘包车间因***、***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其欠钢筋工工人工资165880元。
2019年6月19日,本院立案受理***诉制药公司、宏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中,***诉请判令该案被告支付其工程款16588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制药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审理后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19)豫0726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65880元,并自2019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对制药公司、宏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12日,***为***出具欠条1份,主要载明其欠***工资3万元。
2021年6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诉***、***、***、***、宏岩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中,***诉请判令该案被告支付其工资3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本院审理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豫0726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资3万元,并自2021年6月25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宏岩公司对***欠付***的工资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宏岩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缴纳案款1.5万元。2021年12月2日,***出具证明1份,主要载明:关于其与宏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其从***处以一辆雪佛兰车抵偿1.5万元,下余1.5万元已由宏岩公司经延津县人民法院支付,此案执结。
审理中,宏岩公司称,工程已经完工,工程款已***茁卓。***称,执行时经双方协商,宏岩公司与其各支付1.5万元;另,执行***的案件,因一直找不到***,未执行到案款;***曾承诺支付工人工资,但后来***又把钱给了***,现在又找不到***,其也无处要工资。
审理中,本院依法向**茁进行了调查。**茁称,其从宏岩公司处承包的劳务工程已经完工,双方已进行了结算,宏岩公司不欠其劳务款。***施工的11号精烘包车间已经结算,宏岩公司已向其付清,其也已向***付清,且多付几十万元。***是否付清,不清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因涉案工程欠***工资3万元未付,致***来院起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21)豫0726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判令***支付***工资3万元及利息,宏岩公司对***欠付***的工资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该案查明的事实可知,***系为***提供劳务,***系支付***劳务报酬的责任主体,宏岩公司系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宏岩公司支付了1.5万元的工资,已实际承担了连带责任。在此情况下,宏岩公司有权向***进行追偿。故宏岩公司要求***支付代偿款1.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所称的执行时经双方协商,由其与宏岩公司各支付1.5万元的问题。经查,***主张的工资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确由宏岩公司与***各支付了1.5万元,但目前并无证据证实宏岩公司其时已作出承诺表示其在向***支付1.5万元后放弃向***追偿的权利,故***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至于***所发表的其他意见,也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1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裁判生效时间
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
案件承办法官:***(承办人联系方式:0373-772****),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进行答疑并记录答疑事项。
申请再审的权利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联系方式:0373-772****)。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诉讼费补交
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法官:***,联系方式:0373-772****),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履行生效裁判告知
本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执行管辖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并缴纳案件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
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