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1602民初9553号
原告:河南宏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育新街育新花园东段朝阳路交叉口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254641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天一大厦)11层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466807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宏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宏岩公司)与被告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金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一人独任制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宏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郑州金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宏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4207326.79元及逾期利息暂计100000元(逾期利息以4207326.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案起诉之日2022年8月20日,后续利息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充分协商,于2019年8月进场实工,承建被告开发的周口金泰王朝三期天玺地下室车库项目,明确约定图纸面积8377,55平方米;合同价16755100元;按节点支付;竣工结算由双方共同确认等。原告依据约定组织人员、租赁设备、购买商砼、钢材等进行垫支施工,至2020年8月20日,所施工项目全部完成后交付被告,但是被告只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对价款不予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支付150万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无奈,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呈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郑州金泰公司辩称,我们主张按鉴定意见书确定性意见按照鉴定报告优惠6%后的金额2310770.09元予以认可,鉴定报告中不确定意见不予认可,选择性意见报告让我应当按照方案二优惠后的金额计算,应当扣除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验票后,被告支付价款的95%,被告付款后原告应当为被告开具相应的发票。被告已经支付150万元,应当扣除。
原告河南宏岩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周口金泰王朝三期天玺地下室车库施工协议,证明目的:1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施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工程款价款和支付方式。2、被告违反合同第十条约定,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严重违约,应该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证据2、情况说明签证目录及变更签证单、工程量清单、2022年12月1日监理公司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证明目的:1、案涉项目17号楼西侧南北16.2米东西16.5米土方桩头处理基坑垫层及做防水及防水保护层由原告负责施工,并签字盖章确认***系案涉项目监理***系金泰王朝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签证目录1-14项,工程量变更均应该计算工程价款,均有现场施工的实际工程清单和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证据3、鉴定报告(豫周-2003第002号)证明目的:案涉工程总造价确定性意见2458266.05元、不确定性(选择意见)1227653.66元顶板上部方案1按照图纸计算161407.60元,签证6中顶板上部方案1按照图纸计算20038.72元;结合证据2可知,不确定性单列计取工程价款563029.62元,应该视为原告实际施工量计算价款。总计:4430395.65元;2、按照合同下浮6%后总工程款4164571.86元。
被告郑州金泰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乙方)承包方原告河南宏岩公司与(甲方)开发商被告郑州金泰公司签订《周口金泰王朝地下室车库工程施工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摘要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周口金泰王朝三期天玺地下室车库,2、工程地点:周口市大庆路西侧、七一路南侧,3、建筑结构及规模:图纸建筑面积8377.55m,结构形式均为框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为一类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二、承包范围:1、图纸所涵盖的除门窗、消防、降水、电梯工程以外的土建主体结构、水电预埋等所有内容(含图纸、图示、文字说明、技术规范等内容)。2、二次结构,内外粉等装饰建筑工程施工不在本合同范围内,另行商议或签订。包工包料,其中防水、钢筋水泥、给排水管、等材料须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方可使用。四、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16755100.00元),大写:壹仟陆佰柒拾伍万伍仟壹佰元整暂按2000元/m计算,建筑合同价为单价乘以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含税),该暂定价不作为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根据监理和甲方确认的工程量、由甲方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确认的工程价款其他款项(违约金、罚款、奖励等)。……。六、工期1、开工日期:2019年8月20日2、竣工日期:2020年4月19日,3、总工期为:240日历天,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向甲方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甲方收到后七日内审核完毕,作为考核乙方施工进度的依据。……。八、工程变更乙方必须按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等有效文件施工。变更手续及现场签证必须按甲方的《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办理方视作有效。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签证未办理或手续不全的。竣工结算时一律视作无效。属变更减少的工程量,乙方必须在15日内以签证的形式报送监理公司和甲方,经监理公司和甲方确定后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否则结算时以甲方掌握的实际数据为准。定案。若监理公司或甲方收到该签证后无特殊原因,一个月内不予核定或答复的,视作甲方认可乙方的报价。凡涉及造价调整的变更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只予以核定结果,不随进度款支付,在工程竣工决算时一次性结算。九、竣工结算1、竣工结算原则:以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按实结算。2、本工程所有工程内容及变更、签证按《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规定内容下浮6%计取,材料价格按合同工期的加权平均价格调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字完毕后,甲乙双方进行结算,结算依据为施工图纸、乙方实际施工的工程实体、工程变更单、现场签证单等。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且实际施工时间内的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低于合同工期的材料加权平均价格,则执行实际施工时间内的材料加权平均价格;如实际施工时间内的材料加权平均价格高于合同工期的材料加权平均价格,则执行合同工期的材料加权平均价格;对于《周口市工程造价信息》缺项的材料,乙方应提前上报甲方,甲乙双方及监理方共同对该材料进行市场询价,结算时按三方对该材料的市场询价上浮6%作为最终材料价格调整依据,该材料的材料价差不再下浮,只计取税金。3、对施工图中标明的工程做法,甲方有权对图纸做法进行调整或增减,甲方有明确变更内容,结算时按变更执行;对没有明确变更内容且乙方实际未施工的内容,结算时按乙方的实际施工为依据进行结算(此内容仅指对实际使用无影响的部分,如乙方未施工部分对工程实际使用有影响,乙方应无条件返工)。4、竣工结算时,乙方必须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缺项或漏项均视为乙方放弃该项权利。结算定案表一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乙方再拿出缺项或漏项资料,甲方概不予认可。5、乙方须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变更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移交资料清单签收表等与工程竣工决算相关的各种资料。如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全,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工程款。十、工程款的支付时间:(1)分阶段车库顶板浇筑结束后7日内,(或两个区域车库筏板浇筑完成后,按最小一个区域顶板浇筑完成支付工程款),乙方持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甲方申请支付合同暂定价款已完成工程量(以图纸面积为准)50%的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当日,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如甲方不能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由此所带来的工程延期等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2)乙方向甲方移交相关合格资料并备案完税结束及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完成后,乙方开具剩余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验票后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当日,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剩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第二年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质量保修金的50%(因乙方不及时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第三年保修期满无息后退还质量保修金的50%(因乙方不及时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另查明,被告郑州金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原告河南宏岩公司施工的周口金泰王朝三期天玺地下室车库项目进行造价鉴定,本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机构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中元方价鉴(豫周-2023)0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一、确定性意见:优惠前2458266.05元,优惠6%后2310770.09元。
二、不确定性意见单列计取:优惠前563029.62元,优惠6%后529247.84元。
三、不确定性意见(选择性意见):
钢筋工程方案1(图纸结构设计说明9.2.5(钢筋的连接优先选用机械连接,也可选用绑扎搭接或焊接。一般部位钢筋直径>22mm时、框支梁、筏板基础纵向钢筋应采用机械连接,一般部位采用II级接头,框支梁处应采用I级接头。)河南宏岩的意见是小于等于22的钢筋绑扎连接,大于等于25的钢筋机械连接),优惠前1227653.66元,优惠6%后1153994.44元;
钢筋工程方案2(是小于等于14的钢筋绑扎,16-22的钢筋机械连接直螺纹(竖向的柱墙构件电渣压力焊连接),大于等于25的钢筋机械连接套管挤压),优惠前1223377.33元,优惠6%后1149974.69元;
顶板上部(找坡及混凝土保护层方案1按照图纸计算,优惠前161407.60元,优惠6%后151723.14元;
顶板上部(找坡及混凝土保护层)方案2改为12cm混凝土计算,优惠前134810.63元,优惠6%后126721.99元;
签证6中的顶板上部(找坡及混凝土保护层)方案1按照图纸计算,优惠前20038.72元,优惠6%后18836.40元;
签证6中的顶板上部(找坡及混凝土保护层)方案2改为12cm混凝土计算,优惠前17001.68元,优惠6%后15981.58元。
再查明,被告郑州金泰公司已支付原告河南宏岩公司工程款1500000元,原告并已开具发票。
又查明,原、被告双方认可涉案工程竣工日为2020年4月19日,质保期三年。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周口金泰王朝地下室车库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作为涉案工程施工方对工程已全部完成,被告理应向原告及时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同时,被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书系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作出,对该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选择性意见中的方案一是否按照图纸施工,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对该鉴定结论确定性意见优惠前的价格,本院予以认定。具体数额以鉴定结论确定性优惠前2458266.05元及钢筋工程方案1:优惠前1227653.66元、顶板上部方案1:优惠前161407.60元、签证6中方案1:优惠前20038.72元,合计3867366.03下浮6%即3635324.07元。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1500000元应予以扣除,还剩余2135324.07元工程款未付,根据合同约定剩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106766.20元(工程款2135324.07元×5%),第二年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质量保修金的50%即53383.10元(106766.20元-53383.10元)。被告对下余欠付的工程款继续承担给付责任,应给付原告工程款2081940.97元(工程款2135324.07元-保修金53383.10元),剩余保修金53383.10元,待质保期三年期满后没有质量问题后再另行结算。对于鉴定意见二不确定性意见单列计取价格,待确定后原告可另行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分段计算为:利息自2020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支付全部拖欠工程款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宏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081940.97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支付全部拖欠工程款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宏岩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5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258.62元,由原告河南宏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376.03元,被告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882.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