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初172号

原告:***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建安东路3196号荣光陇汇广场A01商业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光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炯,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特6号。

法定代表人:喻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雯,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茂垠,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鼓楼巷街道硷滩巷11号18栋9层A座。

法定代表人:何堂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雯,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茂垠,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149.97元,减半收取72575元,由原告***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72575元,退还原告***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李志勇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谢格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