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初172号
原告:***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建安东路3196号荣光陇汇广场A01商业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光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炯,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特6号。
法定代表人:喻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雯,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茂垠,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鼓楼巷街道硷滩巷11号18栋9层A座。
法定代表人:何堂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雯,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茂垠,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149.97元,减半收取72575元,由原告***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72575元,退还原告***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李志勇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谢格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