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8965号
原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60元,由原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 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 曼
书 记 员 **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