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516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双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特6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鄂0114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4160××××8141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0元。2022年10月25日,申请人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4160××××8141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爱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文 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