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4721号
申请人:****聚业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童院村生活区10号楼(综合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L0WQF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地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特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24682887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聚业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聚业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99298.12元(名称: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账号4160********)。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631313018182022000055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聚业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账号为4160********的账户存款899298.12元,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聚业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蕾
书 记 员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