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聚业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47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聚业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童院村生活区10号楼(综合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L0WQF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地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特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24682887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聚业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2022)鄂0114民初472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账号为4160********的账户存款899298.12元,期间为一年。****聚业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聚业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99298.12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账号为4160********的账户存款899298.1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蕾 书 记 员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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