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5164号之一
原告: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双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特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爱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文 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