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1668号
原告: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三岔路口(西沙桥北边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特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兰州市城关区鼓楼巷街道硷滩巷11号18栋9层A座。
负责人:**先。
第三人:兰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昆仑山大道中段2069号。
法定代表人:***。
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及第三人兰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61元,由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