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82执恢292号
申请执行人:某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西华兴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西华兴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彬州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xxxxxxxxxxxx。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西华兴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西华兴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彬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两被执行人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1.双方确认,截止2026年1月16日前,案涉债务本息合计16769749.48元。若被执行人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9749.48元及2026年1月16日之后的利息。2.被执行人2026年1月16日前支付260万元;2026年2月14日前支付140万元;2026年3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5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7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8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9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27年1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27年2月28日前支付176万元。直至付某1676万元。若出现连续及累计两期迟延履行,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全部申请强制执行,前述9749.48元及2026年1月16日之后的利息不再减免,执行人另以全部欠款金额为基数自第一期迟延之日起按LPR的4倍标准承担违约责任。3.被执行人某西华兴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彬州分公司以所有的彬城壹号S2底商资产提供担保(详见附件),法院第一时间查封保全。若出现违约,法院可立即执行拍卖。4.因执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评估费等由被执行人承担。因双方的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482执恢2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