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红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闫海、***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9民初859号
原告:姚兴起,居民。
被告:闫海,成年,居民。
被告:***,成年,居民。
被告:日照红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发达,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闫海、***、日照红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兴起于2017年1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兴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姚兴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