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红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9民初859号 原告:***,居民。 被告:***,成年,居民。 被告:***,成年,居民。 被告:日照红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滨州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红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