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红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红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12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红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红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兖州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一次性给付70000元,余款放弃,现执行款项申请人已经全部领取,和解协议已按期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