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6827号
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871号。
法定代表人:李增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漪、马悦(实习律师),系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厚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月牙潭公园商网5号。
法定代表人:罗智慧。
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厚味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