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龙泉路8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82870643。
法定代表人:孙小跃。
委托代理人:彭俊伟,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CY集团通海树脂砂铸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230XN。
法定代表人:李华兆,任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应川,男,1985年2月14日生,系云南CY集团通海树脂砂铸造厂职工,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郭锐,男,1985年6月29日生,系云南CY集团通海树脂砂铸造厂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CY集团通海树脂砂铸造厂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云04民终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云南CY集团通海树脂砂铸造厂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CY集团通海树脂砂铸造厂支付申请人改造工程款10,000元及自2020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被执行人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CY集团通海树脂砂铸造厂存款、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云南CY集团通海树脂砂铸造厂的不动产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云南CY集团通海树脂砂铸造厂名下有土地,该土地位于通海县,不动产权证号:云(2016)通海县不动产权第0××2号,因该土地的市场价值远超于本案的涉案标的,本案暂时无法处置;未查询其他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云南CY集团通海树脂砂铸造厂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虽然查询到被执行人云南CY集团通海树脂砂铸造厂有财产,但该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故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云南CY集团通海树脂砂铸造厂虽有财产但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德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