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云南锡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矿冶设备分公司、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4116号
原告:云南锡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矿冶设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雨过铺镇关圣庄(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李旭。
诉讼代理人:付媛媛、李波,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万多稳。
原告云南锡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矿冶设备分公司诉被告云南冶金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云南锡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矿冶设备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锡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矿冶设备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施晶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