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云0103执986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87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82870643。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民初4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38165.5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3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先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