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2民初849号
原告: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航天路513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经济开发区茶酉村茶株路。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