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鑫远大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4执1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益阳市安化县经济开发区茶酉村茶株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宜昌市鑫远大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鑫远大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856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8年5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宜昌市鑫远大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5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5月6日、2018年8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调查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处应付款情况,第三人可付金额3736.71元,因该款需年底结算,暂无法处置。于2018年5月10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8年7月17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8年7月30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8年8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宜昌市鑫远大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8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0923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70923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