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15480号
申请人: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杨杖子街道白沙社区(一百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77230126F。
法定代表人:高庆余。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49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19430100900000000428)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49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