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鑫远大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4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益阳市安化县经济开发区茶酉村茶株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定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宜昌市鑫远大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宜昌市鑫远大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8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宜昌市鑫远大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鑫远大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存款70923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昌市鑫远大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得收入70923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宜昌市鑫远大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钢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