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154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经济开发区茶酉村茶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895710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杨杖子街道白沙社区(一百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77230126F。
法定代表人:高庆余。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1548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冻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完毕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名下在盛京银行葫芦岛分行营业部开设的银行账号为07×××62的银行存款49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左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