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22民初229号
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621787678。
诉讼代表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迎春,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8957108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3日,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