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5民初960号之一
原告: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孙升,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淑君,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40元,减半收取计20120元(实收40240元),由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侯丽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宁波
书记员  闫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