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5执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高家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128594.36元(已执行279824.20元),执行费1368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区法院涉被执行案件5件,3件至今未执行到位,且执行标的额较大。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279824.20元,现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依法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号车辆车户(冻结期限二年),因本案属轮侯冻结,查车辆未查找到,本案暂不能处置。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关房产登记的信息。
现本院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本院已冻结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爱民
审判员 赵玉顺
审判员 杨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广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