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执1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申请执行人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87231.68元,执行费827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于2021年6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余额共计2212.74元,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10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号、×××号车辆的车户,于2021年11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号车辆的车户,因上述车辆未找到,无法处置,车辆冻结期限为二年。根据(2021)宁0105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杨晓辉
审判员 高俊梅
审判员 谢 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