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04执保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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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水务局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4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川市水务局潜艇区成湖、银川舰湖面扩整及内河疏浚工程IV标段工程价款未付的1320338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4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