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5执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永宁县。
被执行人: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68883.5元,执行费6933元(未交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全部股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车户,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号车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业,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车辆抵顶事宜。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西干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辉
审判员 高俊梅
审判员 哈志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