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73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卢青,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永耀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永耀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执行人武汉永耀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款12万元。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的全部相关事宜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二、被执行人武汉永耀电梯有限公司如未按期足额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则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同时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武汉永耀电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8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3400元,合计231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承担本案受理费2385.50元,执行费33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永耀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156.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永耀电梯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易万昕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