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406民初2141号
原告: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九华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016054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吕召富,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永耀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南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永耀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武汉永耀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永耀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广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