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6执4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6183557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永耀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组织机构代码7713587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永耀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武汉永耀电梯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4月17日为35666.8元,之后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989.34元。因债务人武汉永耀电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武汉永耀电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已依法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42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