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至成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北京至成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982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2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东,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至成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331室。

法定代表人:刘松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女,北京至成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至成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成恒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5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在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20161226日、20161227日其与至成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松梅的录音。对于本案争议的工资差额问题,应当依据新的证据及新的事实进一步审查认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57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 锐
审  判  员   张 瑞
审  判  员   王丽蕊

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高天琪
书  记  员   宋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