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至成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9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东,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至成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331室。
法定代表人:刘松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女,北京至成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至成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成恒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5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在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2016年12月26日、2016年12月27日其与至成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松梅的录音。对于本案争议的工资差额问题,应当依据新的证据及新的事实进一步审查认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57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 锐
审 判 员 张 瑞
审 判 员 王丽蕊
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高天琪
书 记 员 宋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