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东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市东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11财保93号之一

申请人:吉林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微,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广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范文嵩。

申请人吉林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广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广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61182元。

上列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长 魏 微

审判员 武 洋

审判员 于大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