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11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东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集安市古马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法定代表人:*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东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安市古马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211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集安市古马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经本院立案执行,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集安市古马岭金矿有限责任公司342654.92元,并已给付申请人,现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款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该案以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8)吉0211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北斗
代理审判员籍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