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3853号
原告:江苏旺达喷灌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汤庄集镇。
法定代表人:高志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军,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哈理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振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旺达喷灌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旺达喷灌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哈尔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苏旺达喷灌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哈尔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旺达喷灌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旺达喷灌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亚坤
人民陪审员 岳锡林
人民陪审员 高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吕俊杰
书 记 员 陆尽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