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开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6-16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玄催字第17号
申请人南京开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大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京开江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南京开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京开江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90400041/20025411(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0日,申请人南京开江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省公安厅,付款行南京银行紫金支行,出票金额6000元)的银行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