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开江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开江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82民初6156号
原告:南京开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67378335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栾大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国,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96771988N,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XX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6年1月24日生,汉族,江苏金风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审理南京开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开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开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开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金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3073元,由原告南京开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管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