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81民初2587号
原告:韩城林青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陕西省韩城市招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0KJ23。
法定代表人:孙小红,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鸿盛物流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668664317G。
法定代表人:张军杰,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韩城林青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鸿盛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韩城林青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城林青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林青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0373元,减半收取5186.5元,由原告韩城林青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严继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樊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