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7307号之一
原告:上海雄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
原告上海雄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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