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06民初2102号
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南路44号C417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晶晶,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二路友谊三村30号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