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662号
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南路****。
法定代表人:崔延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晶晶,系该司员工。
被告: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二路友谊三村****iv>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开具的受理通知书、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告知诉讼费缴纳情况后一直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永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晓琳